被詛咒的東方訟師:直到1912年9月16日,他們才有了「律師」這個名字
延伸自「律師五四三丨EP 99_被詛咒的東方訟師:中國最早的法律人,不顧利益衝突,同時幫撈屍人和家屬?從鄧析、訟棍到《律師暫行章程》」
「告死你」這句話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甚至說出口?
訴訟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但多少還是帶著一點負面評價,好像願意忍讓的人比較厚道,真的把事情鬧上法院的人則比較難搞。因此訴訟是我們不得不的選擇!萬不得已不告,一怒之下就「告死你」!這個對訴訟的負面看法也會發生在律師身上,尤其碰到社會高度矚目的刑事案件時,總有人忍不住問:「明明知道這個人做了這麼糟糕的事,律師為什麼還要幫他?」
甚至「訟棍」這個已經非常古老的詞,到今天都還看得到。但如果真的回頭去查「訟棍」從哪裡來,會發現事情比想像中有趣得多。
中國不是到了近代才有人幫忙處理法律問題。早在現代律師制度出現以前,就已經有人替百姓寫狀紙、分析爭議、研究法律,甚至發展出一套相當成熟的訴訟技術。
只是這群人很長一段時間沒有「律師」這個合法身分。
他們被叫做訟師、狀師、刀筆先生,有時候乾脆直接被罵成訟棍;一方面人民真的需要他們,另一方面,國家又長期對這種專門協助人民打官司的角色充滿戒心。
一直到 1912 年 9 月 16 日,《律師暫行章程》公布,現代意義下的律師制度才正式取得制度位置。
換句話說,東方不是沒有類似律師的人。真正特別的是:做了兩千多年類似的工作,卻花了非常久的時間,才終於被承認是一種合法的專業。
在「律師」以前,先有一個收上衣和短襖的鄧析
如果要從中國歷史裡找一個很早期、功能上有點像法律服務者的人,常常會提到春秋時期鄭國的鄧析,他可以說是中國律師的鼻祖。鄧析以善辯聞名,也會運用自己對規則與訴訟的理解替別人處理爭議。傳世文獻甚至留下了一個很具體的收費方式:大案收一件上衣,小案收一件短襖。
今天看起來,已經很有法律服務分級報價的概念,只差當年不能刷卡分期。
鄧析也與《竹刑》的故事連在一起。依傳世文獻的說法,他把法律內容寫在竹簡上,讓原本掌握在統治階層手裡的規則,有機會被一般人知道、理解,甚至拿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如果用現在的眼光來看,這很容易被理解成「法普」:法律既然要管人民,讓人民知道規則不是很合理嗎?
但把時間拉回兩千多年前,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法律知識本身就是權力的一部分,當一個人開始教普通百姓怎麼理解規則、怎麼提出主張,甚至告訴他們官府的說法不一定只有一種解釋,他做的就不只是知識傳播,也在某種程度上動到了原本由統治者掌握的法律解釋權。
鄧析最有名的故事之一,剛好把這種衝突表現得非常清楚。
同一個撈屍案,鄧析居然可以幫兩邊都找到理由
故事大意是,有人落水死亡,撈屍人把屍體撈起來之後,向家屬索取很高的費用。家屬覺得價格太高,於是跑去問鄧析該怎麼辦。鄧析告訴家屬不用急,因為屍體是你們家的,撈屍人不賣給你們,也找不到其他買家。
於是家屬決定不加價。
結果這下換撈屍人急了,也跑去問鄧析,沒想到鄧析同樣告訴他不用急:家屬如果想把親人的屍體帶回去,除了找你,也沒有第二個地方可以取得。
這個故事最有意思的地方,不只是鄧析很會講,而是同一個爭議,他可以從兩個完全不同的立場,各自找到有利的籌碼。
在古代的批評裡,這種能力很容易被理解成「操兩可之說」——今天可以把黑的講成白的,明天也可以把白的講成黑的,根本沒有是非。
但如果放進現代法律工作者的框架中,事情其實沒有那麼陌生。
家屬有家屬的利益與談判籌碼,撈屍人也有撈屍人的利益與籌碼;不同立場,本來就可能對同一組事實提出不同的分析。現代制度真正要處理的,是同一位律師不能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同時替雙方服務,而不是假裝每一個法律爭議從一開始就只有唯一一種可以被提出的觀點。
所以這個兩千多年前的故事,反而碰到了一個直到今天都很核心的問題:
替某一方找出最有利的法律論點,究竟是在顛倒是非,還是在履行一種專業角色?
至於鄧析最後究竟如何死亡、是否確實由子產所殺,不同傳世文獻的記載存在衝突,很難簡單寫成「中國第一位律師遭政府處決」。可以確定的是,後世經常把他的善辯、教人訴訟,以及能從不同角度重新論證是非的能力放在一起批判。
而這種對法律代言人的戒心,並沒有隨著鄧析消失。
為什麼古代中國這麼不喜歡「幫人打官司的人」?
訟師真正尷尬的地方,是對他的排斥並不只來自某一套思想。
儒家與法家對「法」的理解其實很不一樣,但碰到一群專門替人民處理訴訟、研究法律規則的人,卻很容易走向類似的結果。
儒家的問題:理想社會,本來就不應該一直打官司
儒家有一個很重要的「無訟」理想。
它並不是單純主張把法院全部關掉,而是認為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應該盡可能透過禮、倫理、家族與地方關係化解衝突。如果所有事情最後都要鬧上公堂,本身就意味著原本維持社會關係的倫理秩序出了問題。
從這個角度看,專門幫別人寫狀紙、想主張、研究怎麼打贏官司的訟師,當然很難得到太高的道德評價。
別人想的是息事寧人,他做的卻是告訴你:「這件事情其實可以爭。」
久而久之,協助訴訟與「挑唆爭端」之間的界線,也就越來越模糊。
法家的問題:法律是統治工具,不是讓你研究怎麼對付政府
法家的出發點完全不同。
它並不排斥法律,反而非常重視法律作為治理與維持秩序的工具。但也正因如此,如果民間出現一群非常熟悉規則、知道怎麼解釋法條,甚至還可以教人民如何利用規則與官府周旋的人,同樣會讓統治者感到不安。
所以儒家跟法家的理由不一樣,儒家擔心的是,你為什麼一直教大家爭?法家擔心的是,你為什麼這麼懂得怎麼跟規則周旋?
而訟師偏偏就是靠這兩件事情吃飯。
幫人打官司,在古代可能真的會挨板子
思想上的不信任,後來也慢慢進入制度。
《唐律疏議》對替別人製作辭牒、增加與原本控告內容不符的情節設有處罰。代人寫狀紙並不是完全不存在,但如果在文字裡添油加醋、擴張事實,幫忙寫的人自己也可能一起受罰。
到了宋代,對介入他人訴訟、教授辭訟文書等行為出現更嚴格的管制;到了明清,「教唆詞訟」更成為明確的治理對象。被官府認定為長期挑唆訴訟的「積慣訟棍」,甚至可能面臨充軍、流放等嚴厲處置。
這段歷史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古代政府「討厭有人寫狀紙」這麼簡單。
官府不可能不知道,大量不識字、不了解法律程序的人民,本來就需要有人協助處理文書。真正敏感的是:當這件事情開始變成一門可以收費、累積經驗、傳授技術,而且形成專業知識的工作時,它也開始變成一股存在於官方體系之外的法律力量。
一個偶爾替鄰居寫狀紙的人,可能只是識字。但一個長年研究怎麼寫、怎麼告、什麼論點有效、官府有哪些程序漏洞的人,已經不只是代筆而已。
問題是,不管國家喜不喜歡這群人,人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並不會因此消失。
官府越不承認,法律服務反而越往地下發展
一個普通人真的碰到官司時,不會因為政府不喜歡訟師,就突然變得懂法律。
他還是不知道狀紙怎麼寫,不知道官府程序怎麼走,也不知道自己明明覺得受了委屈,為什麼到了公堂上卻連真正重要的事情都講不清楚。
只要這些問題存在,就一定會有人願意付錢,找一個比自己更懂的人幫忙。於是訟師沒有消失,而是往制度看不到的地方生長,並逐漸形成一套相當成熟的「刀筆文化」,甚至後來流傳著訟師秘本,例如《兩便刀》。
「兩便」這個名字本身就非常有意思:寫出來的東西一方面要能幫當事人把事情講清楚、爭取利益,另一方面也得保護替他寫狀的人自己。既然官府隨時可能反過來追究你是不是「教唆詞訟」,那麼文字就不能亂寫,主張也不能毫無根據。
所以這些訟師留下來的寫作規則,並不全是我們今天想像中的「教你怎麼狡辯」。其中有大量要求文字不能混亂、不能枝蔓、不能亂控,字眼要精準,也必須抓住案件真正重要的地方。
一個專業不會因為制度拒絕承認它,就停止專業化;很多時候,它只是換了一個地方繼續發展。
而在這些訟師故事裡,我自己最喜歡的一個,甚至跟「會不會辯」完全沒有關係。
一張舊契約上的蟲洞,比一百句辯論都有用
清代筆記裡流傳一段與訟師吳墨卿相關的契約故事。
案件的關鍵,是一張被指控偽造的舊契約。如果契約是真的,當事人的權利可能成立;如果它是訴訟發生後才臨時偽造的,整個案件就會完全翻轉。
面對這種爭議,最直覺的做法可能是爭執字跡、內容或證人的說法,但故事裡真正改變局勢的,卻是紙上幾個不起眼的蟲蛀孔。
依故事的說法,真正長期折疊收藏的契約,紙張上的蟲洞應當能與折疊或夾藏的狀態對應;被提出的那張「舊契」雖然也做出了蟲洞,位置卻對不起來,因此露出偽造痕跡。
這個故事是否每個細節都如此,我們今天已經很難確認。它比較適合被理解為流傳的訟師故事,而不是有完整司法卷宗支持的古代鑑識案例。
但我很喜歡它代表的法律工作想像。我們太容易把律師想成「很會講話的人」,講到古代訟師,更容易聯想到巧舌如簧、顛倒黑白。但真正有力量的法律工作,很多時候根本不是誰講得比較漂亮,而是誰先找到那個別人忽略、卻足以改變整個案件的事實。
你可以把一段辯論練上一百遍,但你不能靠口才憑空變出紙上的蟲洞。
法律最後還是得回到事實與證據。
中國古代到底有沒有「律師」?
查到這裡,「中國古代到底有沒有律師」反而不是一個適合直接回答有或沒有的問題。
如果按照今天的法律資格來定義,鄧析、訟師、刀筆先生當然都不是現代意義下的律師;但如果我們看的是他們實際提供的服務——分析爭議、代寫訴狀、整理事實、尋找證據、設計主張、協助當事人面對司法權力——那麼類似的需求與工作,其實很早就存在。
真正缺少的不是「有人做這些事」,而是:制度一直沒有給這群人一個正式的位置。
這也是東西方法律職業發展很有些差異,西方也不是一開始就以現代律師的模樣出現,其中不少角色後來逐漸被制度吸收、分工與專業化;東方這條線最大的特色,則是法律服務一直存在,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卻長期游離在正式司法體系之外。
這個局面真正被打破,已經是二十世紀的事情。
1912 年 9 月 16 日,「訟師」終於有機會變成「律師」
1912 年 9 月 16 日,《律師暫行章程》公布。
這是中國近代律師制度非常重要的制度起點,也是第一部專門規範律師制度的單行法規。
它真正重要的地方,不只是法律裡從此出現「律師」兩個字,而是原本長期處在司法制度邊緣的法律服務,開始被正式納入國家制度:誰可以成為律師、需要什麼資格、如何登錄與執業、如何組成律師公會,都開始有了制度。
這背後也不是突然有人覺得「我們應該讓訟師合法化」這麼浪漫,而是跟晚清以來整套司法制度的現代化有關。
當時中國面對的問題之一,是列強在華享有領事裁判權。要談收回司法主權,就不能只說「這是我的國家,所以應該由我的法院管」,還得面對一個更現實的問題:法院、審判程序與法律制度,是否已經建立起一套被當時國際秩序視為「現代司法」的制度?
律師制度,就是其中的一塊。
所以從晚清開始,法律改革已經逐漸出現建立近代律師制度的構想;到了民國成立後,《律師暫行章程》正式公布,才讓這個在中國社會存在已久、卻始終身分曖昧的法律中介角色,第一次被清楚放進國家司法制度裡。
以前的問題是:你會不會幫人打官司?
現在開始變成:什麼樣的人,才有資格以「律師」的身分幫人打官司?
看起來只差了一句話,背後其實是整套思考模式的翻轉。
當國家開始規定資格、建立執業制度與專業組織,它也等於承認了一件事:人民進入司法程序時,尋求一個熟悉法律的人協助,不再必然是一件破壞秩序的事,而可以是司法制度本身的一部分。
從「最好不要有人專門做這件事」,走到「既然這是一個專業,那就建立資格、規範與責任」,中間隔了非常長的時間。
但真正麻煩的事情也從這裡開始。
法律可以在一天之內公布,文化不會。
從「訟師」改叫「律師」,不代表「訟棍」就消失了
1912 年 9 月 16 日之後,制度上可以建立一個新的職業名稱,可以設立資格,也可以成立律師公會,但這並不代表過去幾千年對訴訟與法律代言人的想像,會在同一天全部被洗掉。
我們現在當然不會認為律師是一個非法職業,也不會覺得有人替你寫訴狀就應該被抓去打板子;但某些更深層的價值判斷,其實還留在日常語言裡。
例如我們會說某些人「很愛告人」,甚至碰到訴訟就害怕!
一個人很會使用醫療資源,我們不太會因此覺得他品格有問題;一個人很會研究稅務規則,也不必然會被認為是愛惹麻煩。但「很愛告人」通常不是一個中性的描述,它多少帶著一點「這個人怎麼這麼愛計較」的意味。
有時候甚至不是輸贏的問題,而是「你居然真的去告」這個行為本身,就會被拿來評價一個人的個性。
這跟古代的「無訟」當然不能簡單畫上一條直線。文化不是原封不動傳下來,中間還經歷了殖民、現代國家建立、不同法律制度移植,以及整個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
但把兩者放在一起看,還是會讓人注意到一種熟悉的價值感:能不要告就不要告;真的走進法院,好像就代表事情被「搞大了」。
這種想像到了律師身上,又會再多一層。
「你明明知道他很壞,為什麼還要幫他?」
律師最容易碰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大概就是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
當一個被告已經因為新聞報導、網路討論或案件內容成為全民公敵,這時候替他辯護的律師,很容易一起被拖進道德審判裡。
大家真正想問的往往不是:「他的法律論點成立嗎?」
而是:「你為什麼願意替這種人講話?」
這個問題背後,其實偷偷把兩件事情綁在一起了。律師接受一個人的委託,似乎就代表律師在道德上選擇站在這個人那一邊。
但法律制度裡的「辯護」,本來就不是這個意思。
一個人有沒有犯罪、構成什麼罪、證據能不能使用、搜索是否合法、供述是不是出於自由意志、檢察官證明到什麼程度、最後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全部都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律師可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非常糟糕,同時主張某一項證據取得違法;也可以完全不認同當事人的選擇,卻仍然認為他不應該被判一個證據根本無法證明的罪。
這不是替「壞」背書,而是把「這個人很討厭」和「國家可以怎麼處罰他」分開。
而這件事其實比替一個大家都喜歡的人說話困難得多。
寫在最後:也許「訟棍」從來不只是罵律師
回頭看這段歷史,我反而覺得「訟棍」這個詞最有意思的地方,不在於它是不是一個古代職業名稱,而在於它背後一直藏著一個我們到今天都還沒有完全擺脫的問題:
一個很會運用法律替自己爭取權利的人,到底是懂得保護自己,還是太會計較?
同樣地,一個很會替別人找到法律論點的人,到底是專業,還是狡辯?
鄧析的故事之所以過了兩千多年還有人講,就是因為這個問題根本沒有過時。同一件事可以從不同立場分析,在現代法律教育裡幾乎是再基本不過的事情;但一旦走出法律圈,律師替一個大家不喜歡的人提出有利論點時,「怎麼可以替這種人講話」仍然是最直覺的反應。
也因此,我很喜歡那個關於蟲洞的故事。
真正好的法律工作,不是把黑的硬說成白的,也不是靠一張嘴把不存在的事情講到像真的;它可能只是有人願意坐下來,把那張大家都看過的舊契約再看一次,注意到紙上的幾個洞,然後問一句:
如果事情真的是你們說的那樣,這些洞為什麼會在這裡?
法律它允許不同立場說話,但最後仍然要回到事實;它允許一個人替被所有人討厭的人辯護,但不允許他憑空創造證據;它不是要求每一個人都認同當事人,而是要求我們在決定一個人應該承擔什麼法律後果以前,至少先把該走的程序走完、該看的證據看完、該被提出的另一面聽完。
從鄧析的上衣與短襖,到地下訟師手裡的《兩便刀》,再到 1912 年 9 月 16 日正式公布的《律師暫行章程》,真正一路改變的,也許從來不只是職業名稱。
而是我們花了非常長的時間,才慢慢接受:
當一個普通人站在權力、制度,甚至整個社會的道德判斷面前時,他可以找一個懂規則的人,站在自己旁邊。
這個人以前可能被叫做訟師、狀師、刀筆先生,甚至被罵成訟棍。
後來,我們叫他律師。
延伸閱讀|西方的法律代言人,走的是另一條路
如果把東西方放在一起看,會發現一個很有趣的對照:東方不是比較晚出現替人處理法律問題的人,差別反而在於,這些人後來有沒有被制度接住。
參考資料
- 《荀子》、《呂氏春秋》等關於鄧析的傳世記載。
- 《唐律疏議》關於「為人作辭牒」的相關規定。
- 《兩便刀》等訟師秘本及明清訟師研究資料。
- 孫慧敏,〈中國律師制度的建立——以上海為中心的觀察(1911–1912)〉,《法制史研究》第 2 期。
- 考選部,《國家菁英》第 10 卷第 3 期,〈我國近代律師考試制度之建制〉。
- Bar Standards Board, The BSB Handbook, Cab-rank Rule 相關規範。
本文談的是法律職業與制度史。涉及古代人物與案例的敘述,部分來自傳世文獻或後世筆記;文中已盡量區分可核實的制度史實與流傳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