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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能請律師?從古希臘「狗屎寫手」到古羅馬法庭辯護,看律師如何成為一門專業

延伸自「律師五四三丨EP 95_「大律師」不只是調侃?從 Barrister、Solicitor 聊到英國律師的假髮與不能挑客戶的計程車原則」

我一直以為「大律師」這三個字只是嘲諷,我相信大部分台灣人聽到「大律師」第一個反應大不外乎:喔,很厲害的律師?很大牌?很會打官司?還是只是在虧他?

我們現在提到律師,直覺就是「能說善道」的人,他的思路清楚、反應很快,別人講一句,他可以立刻回十句;站上法庭氣勢十足、慷慨激昂,最好還能在緊要關頭提出關鍵問題,讓對方完全無法招架、啞口無言。

電影和戲劇中的法庭戲,也不斷強化這種印象:一場官司的勝負,似乎是取決於哪一方律師比較有氣勢、比較能夠打動法官或陪審團。

事實上,這種想像並非毫無歷史根據。

如果回到古希臘及羅馬時代,早期提供訴訟協助的人,確實非常依賴寫作、修辭、口才與情緒感染力。他們可能躲在當事人背後代寫演說稿,也可能站在法庭上,透過動人的故事、家屬的出現,甚至當事人身上的戰爭傷疤來爭取同情。

然而,這些人還不是現代意義下的律師。
他們未必接受過完整的法律訓練,也沒有一套與今日律師相同的考試、資格和職業倫理制度。

律師這個職業,並不是某一天由國家完整設計出來,而是在訴訟需求、制度限制與專業知識不斷增加的過程中,慢慢形成的。

古希臘沒有現代律師,當事人原則上要自己說

古雅典的審判制度與今天並不相同,審判者通常是由公民組成的龐大陪審群體。為了方便理解,本文仍會借用「法庭」、「出庭」、「訴訟」等現代讀者較熟悉的詞彙描述,但不代表其制度與現代法院相同。

在古雅典的法庭裡,訴訟當事人原則上必須親自陳述案件,而不是像今天一樣,委任律師代替自己出庭辯論。

這項制度背後,反映了雅典民主對公民參與和政治平等的重視。如果允許以錢換取法律服務,司法成為一場財力競賽,有錢人可以聘請最出色的辯護人,普通人卻只能獨自面對法庭。最後決定案件結果的,可能不是事實與道理,而是哪一方有能力取得更好的協助。

因此,要求當事人親自陳述,看起來似乎可以避免富人透過金錢壟斷司法。

但形式上的平等,不一定等於實質上的公平。

如果一名當事人缺乏教育、不擅長表達,甚至一站在人群面前就過度緊張;他的對手卻熟悉公共辯論、擅長修辭,也知道如何影響聽眾,兩個人即使都「親自上場」,實際擁有的訴訟能力仍然差距懸殊。

於是,一項新的服務自然出現了。

既然不能直接由專業人士代理出庭,那就請人先把要說的內容寫好,再由當事人自己站上法庭陳述。

這些替訴訟當事人撰寫演說稿的人,通常被稱為 logographers,也就是訴訟演說的代筆者。古雅典當事人必須自行出庭,但可以付費請人撰寫法庭演說,已是古希臘司法研究中相當明確的現象。

古希臘的訴訟代筆,不只是把法律寫清楚

這些代筆者的工作,並不只是整理事件經過或引用法律規則。

他們面對困難在於:演說稿寫完以後,必須由當事人親自闡述。因此,一篇專業、華麗而有說服力的稿子,不一定就是一篇成功的訴訟演說。因為如果當事人是一名缺乏教育、平常說話簡單直接的農夫,上了法庭卻突然使用極其精緻的修辭,甚至展現出與平日完全不同的思想和語言能力,反而可能讓人懷疑:

這些話真的是他自己想出來的嗎?

代筆者必須考慮當事人的年齡、身分、教育程度、性格和說話習慣,再把內容寫成這個人真的可能說出口的樣子。

換成今天的說法,這不只是代寫,而是一種結合人物設定、敘事策略與表達設計的工作。

訴訟演說不只需要回答「發生了什麼事」,還要讓審判者相信「眼前這個人所說的話值得相信」。當事人的品格、過去行為、家庭處境,以及他與案件其他人物之間的關係,都可能被納入說服策略。

這也顯示,早期訴訟活動從來不只是單純朗讀法律條文。如何選擇事實、安排敘事順序,以及如何塑造一名可信的說話者,同樣會影響案件的呈現方式。

不能代理出庭,反而催生了早期法律服務

從制度設計來看,古雅典並沒有打算建立現代意義下的律師職業。

但法庭上,常常有人不知道該說什麼,有人不知道哪些事實重要,也有人根本不懂得如何把零散的事件整理成一篇具有說服力的陳述。只要這些需求仍然存在,即使制度不承認「律師」,類似法律服務的工作還是會出現。

有趣的是,今天我們反而會討論某些案件是否應採取「律師強制代理」:也就是在特定程序中,要求當事人必須由律師代理。這和古雅典要求當事人親自陳述的思維,幾乎走向了相反的方向。

不能代理出庭,就協助寫稿;沒有正式律師身分,就以演說代筆者的角色工作。也就是法律服務先因為人們的需要而出現,正式的職業制度則在更久以後才逐漸追上。

到了古羅馬,法庭辯護更加重視修辭與情緒

這種結合訴訟與演說的傳統,到了古羅馬又發展出不同的形式。

羅馬早期的法律協助帶有社會義務、聲望交換與人際關係的色彩,法律工作者收取報酬也曾受到限制。然而,禁止收費並沒有消除實際的利益交換。

西元一世紀,克勞狄皇帝允許法律倡導者在一定上限內收取報酬。這項轉變的重要意義,不只是「提供法庭辯護的人終於可以合法取得一定報酬」,而是國家開始承認:替別人處理訴訟,本身是一項具有經濟價值的專業服務。

當一項服務可以公開收費,也就更有機會形成穩定的職業。

古羅馬負責法庭辯護的人,往往接受修辭與公共演說訓練。他們不只需要提出論點,也必須理解如何取得審判者的信任、憤怒或同情。

今天的我們可能把這些做法形容成「法庭表演」,但在當時的司法環境中,情緒訴求本來就是法庭辯論的一部分。

古羅馬法庭真的會展示家屬、血衣和戰爭傷疤嗎?

古羅馬留下來的修辭文獻,確實記錄了不少具有戲劇性的法庭策略。

例如,讓被告穿著破舊或不整齊的衣服出庭,安排孩子、父母或其他家屬現身,藉由家庭即將遭遇的命運爭取同情。

法庭上也可能展示帶血的衣物、受傷的身體,甚至解開包紮,讓審判者直接看見傷口。歷史上還留下辯護者拉開當事人的長袍、向眾人展示戰爭傷疤,成功影響判決的案例。

這些做法的想法很單純,「這個人受過傷」是一項抽象資訊;但當審判者親眼看見傷疤時,原本抽象的資訊便轉化成具體的視覺經驗。

同樣地,審判者可能早就知道被告有孩子,但當孩子真的站在法庭上,判決可能造成的後果就會突然變得更加真實。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修辭文獻也提醒辯護者,這種策略不一定每次都會成功。

當事人的表情、動作或家屬的反應如果與辯護者安排的情緒不一致,原本想讓人落淚的場面,也可能變成全場笑話。

這反而證明,古羅馬人自己也明白法庭情緒訴求具有「表演性」,而且表演一旦被看破,就可能產生反效果。

律師很會說話,就代表很會打官司嗎?

這段歷史也影響了我們對律師的想像。我們很容易認為,律師就是要反應迅速、口若懸河。站上法庭以後,最好可以用一段慷慨激昂的發言改變全場氣氛。

因此,當一名律師個性安靜、說話速度較慢,或者沒有展現出影劇作品中的強大氣場時,有些人可能會懷疑:「這位律師上法庭真的可以嗎?」

但現代訴訟並不是演講比賽。律師的表達能力當然重要。再完整的論點,如果無法清楚傳達,也很難被法官理解與接受。可是,「很會表達」與「一直說話」是兩件事;聲音大、語氣激昂,也不代表主張就會成立。

一個案件終究要回到幾項基本問題:

  • 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是什麼?
  • 有哪些證據可以支持這些主張?
  • 不同證據之間能否彼此吻合?
  • 對方的說法存在哪些矛盾?
  • 法律應該如何適用在這些事實上?

當事人覺得委屈,不代表法律上必然有理;律師講得動人,也不能把不存在的證據憑空變出來。

有時候,真正重要的不是長篇大論,而是從大量資料中找出一份關鍵文件、一個前後矛盾的時間點,或者精準指出:

「對方提出了這項主張,但證據在哪裡?」

因此,現代律師所需要的「能言善道」,並不是單純比誰更有氣勢,而是將複雜的事實、證據與法律整理清楚,再以準確、有邏輯而且能被理解的方式表達。

少了事實與證據,再慷慨激昂,也可能只剩一場表演。

為什麼法律工作後來不能只靠口才?

隨著羅馬社會與法律體系日益複雜,只接受修辭訓練、擅長法庭演說,逐漸不足以處理所有法律問題。

很會說話,不代表真正理解法律。一個人可能擅長影響情緒,卻不知道特定法律應該如何解釋;也可能把故事講得非常精采,內容卻經不起事實與規範的檢驗。

法律工作因此逐漸從「誰比較會說」,走向「誰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

到了晚期羅馬帝國,也就是通常被納入拜占庭法律發展的時期,法律倡導者的執業開始受到更明確的制度管理。部分法院設有登記制度和人數限制。想替別人出庭,不再只取決於一個人是否擅長演說,也涉及他是否獲准加入特定法院的法律工作者團體。

西元五世紀以後,部分規定進一步要求申請者證明自己接受過法律教育;後來甚至要求完成規定年限的完整法律課程,這是一項重要的轉折。

在更早的時代,法庭辯護者主要以修辭能力受到肯定;到了晚期羅馬帝國,是否真正學習過法律,開始成為取得執業資格的條件。

「會說」與「懂法律」,逐漸被放進同一個專業身分裡。

專業制度是在保護人民,還是建立進入門檻?

法律工作的制度化,具有非常合理的一面。

法律可能影響一個人的財產、家庭、自由,甚至生命。社會當然有理由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的人接受訓練,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如果只要口才好就能替別人處理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反而可能受到傷害。

登記、教育和資格制度,能夠建立最低專業標準,也讓法律工作者承擔相應的職業責任。但是,專業制度同時也會建立進入門檻。

在古代社會,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條件花費多年時間接受完整教育。當法律工作要求特定學習經歷、法院登記與執業資格後,能夠進入這個領域的人自然會減少。

因此,專業化同時帶來兩種效果:

一方面,它讓法律服務不再只是靠口才和人際聲望,進而提高專業品質;另一方面,它也可能讓法律知識集中在少數受過教育、取得資格的人手中。

這個問題並不只存在於古代。

直到今天,我們仍然可以繼續追問:律師資格與法律教育所建立的門檻,究竟如何在「保障服務品質」與「維持司法可近性」之間取得平衡?

律師不是被發明出來的,而是從現實需求中逐漸形成

回顧古希臘與古羅馬的發展,可以發現律師不是在某個明確時間點突然誕生的。

最初,只是有人不擅長替自己辯護,因此需要別人協助撰寫演說。接著,人們發現,訴訟不只需要陳述事實,還涉及敘事順序、人物可信度、修辭技巧及情緒影響。

到了古羅馬,法庭辯護逐漸成為可以公開收取報酬的工作,提供訴訟協助的人也開始形成較穩定的職業角色。

當法律體系愈來愈複雜,社會又進一步要求這些人不能只會演說,還必須接受法律教育、取得執業資格,並受到制度管理。

這條演變路線可以簡化為:

當事人親自陳述 → 幕後代寫演說 → 專業法庭辯護 → 法律教育與執業資格。

不過,這不是一條整齊、連續而且完全沒有斷裂的直線。不同時期、城市與法院的制度並不完全相同,古希臘的代筆者、古羅馬的倡導者,也不能直接等同於今天的律師。

比較準確的說法是:

現代律師的幾項核心工作:協助當事人組織事實、準備說法、出庭辯論和運用法律知識,早在古代就分別出現;這些工作經過漫長的制度整合,才逐漸形成今日我們理解的律師職業。

從「靠嘴」到「以事實、證據和法律說服」

我們現在認為律師必須能言善道,並不能說完全錯,法律工作確實需要表達能力。但專業的法律表達,不是把沒有證據的事情講得像真的,也不是用更大的聲音壓過對方。

真正重要的是,律師能否辨認哪些事實與案件有關、哪些證據可以支持主張、哪些說法存在矛盾,以及法律如何適用在具體事件之上。

最後,再將這些內容整理成法官能夠理解、當事人能夠掌握,而且經得起檢驗的論述。

從古希臘躲在當事人背後的代筆者,到古羅馬重視修辭與情緒的法庭辯護者,再到晚期羅馬帝國開始要求法律教育和執業資格,律師逐漸從「擅長替人說話的人」,成為「以法律、事實與證據替人說話的專業工作者」。

這段歷史也提醒我們:

一名律師真正重要的能力,不只是說得精采,而是有沒有足夠扎實的內容,可以被他清楚地說出來。


延伸收聽

律師五四三丨EP 98_律師的祖先是「狗屎寫手」?從古雅典、古羅馬看律師這個職業怎麼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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