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的平行時空:是王室顧問也是揶揄反諷?律師都在幫壞人?談談律師職責
延伸自「孕律師五四三丨EP 95_「大律師」不只是調侃?從 Barrister、Solicitor 聊到英國律師的假髮與不能挑客戶的計程車原則」、「育兒大小事丨EP 94_孩子被說發展遲緩、需要早療怎麼辦?媽媽的抗拒與罪惡感從哪裡來?」
我一直以為「大律師」這三個字只是嘲諷,我相信大部分台灣人聽到「大律師」第一個反應大不外乎:喔,很厲害的律師?很大牌?很會打官司?還是只是在虧他?
但如果把場景搬到香港,「大律師」還真的不是形容詞,而是一個正式的職業名稱。香港受英國殖民統治影響,很多制度都是英國那一套,法律也不例外。香港沿襲英國制度,律師這個角色有在區分為Barrister(訴訟律師) 與 Solicitor(事務律師),本來用英文沒什麼問題,但為了翻譯,Barrister 翻成「大律師」,所以你如果真的遇到一位香港大律師,叫他「大律師」不是在拍馬屁,人家真的就是大律師。
原本只是覺得這個翻譯很有趣,後來一路查下去,才發現真正有意思的其實不是「大律師到底有多大」。
而是:為什麼英國人要把律師這個職業搞得這麼複雜?
有大律師、有事務律師;以前還有一個更高階、現在已經消失的 Serjeants-at-law;大律師裡面又可以被冊封成 King’s Counsel;進法院還要穿袍子、戴假髮。甚至連你能不能直接找客戶、可不可以拒絕案件、要對誰負責,都有一整套延續幾百年的規矩。
看起來很麻煩。但查到後面,我反而開始覺得:這些我們今天看起來很古板、很階級、甚至有點荒謬的規矩,可能不只是英國人愛傳統而已。
它其實一直在回答一個到今天都還沒有消失的問題:律師到底是在幫誰?
想當律師?以前你可能得先跟前輩吃很多頓飯
英國大律師這套制度的歷史,真的比我原本想像得有趣很多。
13 世紀時,教會開始禁止神職人員研究、教授世俗法律,英王也限制在倫敦教授民法。原本掌握大量知識與教育資源的神職人員退出後,世俗法律人的空間慢慢長了出來。
一群法律工作者開始聚集在倫敦與西敏寺法院附近,久而久之形成自己的行會與社群。
後來也就逐漸發展成今天大家還聽得到的四大律師學院:
林肯律師學院(Lincoln’s Inn)、內殿律師學院(Inner Temple)、中殿律師學院(Middle Temple)與格雷律師學院(Gray’s Inn)。
但這裡的「學院」,跟我們今天理解的大學法學院其實不太一樣。它更像一個結合了職業訓練、同業公會、人脈網絡、住宿與社交生活的「法律人俱樂部」。(就想想霍格華茲吧?
而且以前想成為大律師,有一件事情非常重要:吃飯。
早期律師學院有所謂的「共同膳食(Dining in Hall)」傳統。學員除了學法律、參加模擬法庭與辯論之外,也必須跟資深法律人一起吃飯。
今天聽起來可能會覺得:蛤?我到底是來念法律還是來參加扶輪社?
可是如果把時間拉回幾百年前,這其實很好理解。
因為那時候沒有我們現在熟悉的完整法學教育體系,很多法律知識不是「老師上課、學生考試」傳下來的,而是在一群實際執業的人之間,透過辯論、觀察、模仿、社交與日常互動傳承。
所以你不是讀完一本書就變成律師,你得先進入這個圈子,跟著這群人生活、辯論、吃飯,看他們怎麼思考、怎麼說話、怎麼處理案件。
法學家 William Blackstone 後來甚至把這些律師學院稱作「我們的司法大學(Our Judicial University)」。
所以「大律師」一開始真的有點大
從 16 世紀開始,律師學院逐漸把 Solicitors 等處理事務工作的法律人排除在外。
於是英國法律職業慢慢形成我們今天看到的分工:一邊比較接近客戶、處理文件、案件準備與各種法律事務;另一邊則高度專門化於法庭辯論與訴訟。
但如果你以為 Barrister 已經站在金字塔頂端,那還沒有。以前上面甚至還有一個現在已經消失的階級,叫做 Serjeants-at-law。
他們曾經擁有非常高的地位,甚至一度壟斷特定法院的出庭資格,早期法官也主要從這個群體裡產生。所以如果把當時的英國法律圈畫成一張 RPG 職業升級表,真的會很精彩。
法律工作者一路往上升,裝備、頭銜、可以出現的法院,甚至穿什麼衣服,都不一樣,而且王室後來還加入戰局!
1597 年,伊莉莎白一世授予 Francis Bacon 特殊的法律職銜,被視為後來 King’s Counsel/Queen’s Counsel 制度的重要前身。也就是我們今天常看到名字後面寫著:KC。(女王在位時則是 QC。)
而一個普通 Barrister 成為 KC,還有一個非常漂亮的說法:Taking Silk——授絲。
為什麼叫授絲?因為原本穿的是比較普通的法袍,成為御用大律師之後,可以換上絲質法袍。我看到這裡真的覺得:
人類對「升官換衣服」這件事情,好像古今中外都是一樣的道理?
律師幫壞人,就是認同壞人嗎?
如果只看到這裡,英國的大律師制度很容易被理解成一個古老又充滿階級感的法律俱樂部。有自己的學院、有頭銜、有制服、有升級制度,甚至連誰可以在哪裡講話都有規矩。
說穿了,不就是既得利益嗎?某種程度上,當然是。可是我繼續往下看之後,卻發現這些看起來很煩的制度,同時也在做另外一件事情:
它一直想辦法把「律師這個人」跟「他正在代理的當事人」分開。
這件事情其實比假髮有趣多了。因為我們到今天都還很容易問一句話:「這個人這麼壞,律師為什麼還要幫他?」這大概是所有律師都逃不掉的問題。
尤其遇到重大刑案、社會高度矚目的案件時,只要被告已經成為全民公敵,替他辯護的律師往往也會一起被罵。
「這種人你也幫?」
「為了錢什麼案子都接?」
「如果今天受害者是你家人,你還講得出這些話嗎?」
從一般人的情緒來看,我其實完全可以理解。
因為我們看案件的時候,看到的是一個「人」,但法律制度要處理的問題不太一樣。它必須問:
如果只有我們喜歡的人才有資格得到完整的法律程序,那還算不算權利?
這也是英國大律師制度裡一個很有意思的規則——Cab-rank Rule,計程車排班原則。
想像你是一台正在排班的計程車,乘客走過來,只要目的地在你的服務範圍、條件合理,你不能因為「我看這個人不爽」就決定不載。
大律師也是。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案件屬於他的專業範圍、時間允許、報酬適當,就不能單純因為不喜歡當事人、不同意他的立場,或覺得這個案子太臭,而拒絕代理。
這個規則真正厲害的地方,我覺得不是逼律師接討厭的案子。
而是它幫律師回答了那句:「你為什麼要幫這種人?」
答案可以很簡單:因為這是我的工作。
我們常常會把「替一個人辯護」理解成「替這個人說話」,但兩件事情其實不完全一樣。律師可以認為一個人的行為很糟糕,同時認為:
證據還是要合法取得、程序還是要走完、檢察官還是要證明犯罪。
法院還是不能因為全社會都討厭這個人,就跳過應該有的程序。
這也是為什麼律師的角色有時候會讓人很不舒服,因為他的工作不一定是幫你找到「大家都喜歡的答案」。
而是確保即使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一個大家都討厭的人,制度還是按照同一套規則運作。如果這個原則只適用在好人身上,其實也就沒有什麼意義了。
而英國人還把這個距離做得更徹底
傳統英國制度裡,Barrister 與當事人之間通常還隔著 Solicitor。
也就是說,當事人不是什麼事情都直接找大律師處理。前端與客戶溝通、整理案件、準備資料的工作,主要由 Solicitor 負責;需要專門的法庭辯論或法律意見時,再由 Barrister 介入。
今天制度當然已經有很多改變,也存在可以直接接受公眾委託的情況,但這個歷史上的分工仍然很有意思。因為它讓大律師跟當事人之間,多了一層距離。
這個距離有缺點,貴、麻煩、階級化,而且可能讓一般人覺得法律離自己非常遠。
可是換一個方向看:距離有時候也是保護。
它讓律師比較不容易跟當事人的情緒、利益,甚至整個人生糾纏在一起,而且更重要的是,大律師不是只對「付錢的人」負責,他同時對法院負有義務。
這件事情我覺得很值得拉回台灣來看。
因為一般人很容易把律師想像成:「我付你錢,所以你就應該幫我贏。」
但法律專業真正困難的地方恰恰在這裡,你收了當事人的錢,不代表你可以幫他說謊。你替他辯護,不代表你可以協助湮滅證據。你站在他這邊,也不代表你可以把對法院與法律制度的責任全部丟掉。所以律師其實一直活在一個很麻煩的位置:
既要忠實替當事人爭取權益,又不能成為當事人的另一隻手。
聊聊那頂假髮了
講到英國法庭,大家最有印象的應該還是:到底為什麼要戴那個白白捲捲的東西?假髮本來並不是法律人專用。
17 世紀歐洲上流社會本來就流行戴假髮,後來查理二世復辟,這股風潮也進入英國。結果一般社會早就不戴了,法律界還留著。
但我假髮除了階級、身分外,它的實質意義是「去個人化」。你走進法庭,換上法袍、戴上假髮後,你的髮型不重要、穿什麼不重要、長得高矮胖瘦也不重要,大家看到的不是「某某律師本人」,而是他此刻正在法庭上履行的角色。
甚至假髮它保護Barrister,使他們離開法庭,恢復原本的樣貌後,不會背心生怨念的當事人暇院報復。(但我想這個網路媒體發達的時代就個真的就沒輒了)
律師被詐團吸收?
台灣沒有 Barrister、Solicitor 這種傳統二分。一位台灣律師可以從第一次接到客戶電話開始,一路自己談案情、談報價、簽委任、整理資料、開庭、跟當事人溝通,最後處理到案件結束。
對當事人來說,當然方便很多。不用先找一個 Solicitor,再由 Solicitor 找 Barrister。
可是另外一面就是:律師跟當事人的距離也非常近。
近年來,有很多律師被詐騙集團吸收,甚至從原本替被告辯護的人,最後一路跨過界線,變成犯罪的一部分的新聞,尤其是年輕律師。剛進入市場,沒有自己的案源、沒有長年累積的人脈,也還沒有足夠的資源去篩選案件。
但房租要繳、薪水要發、事務所要活。
律師這個職業看起來光鮮亮麗,可是當你真的自己開業之後,本質上某個程度也是一門生意。
你還是得找到客戶、還是得報價、還是得想辦法讓客戶願意委任你。這時候如果有人突然出現,案件很多、付錢乾脆,而且願意支付比一般市場更高的費用,誘惑當然會存在。
尤其刑事案件的陪偵,常常發生在半夜。
電話一來:「律師,現在有人被抓了,可以馬上過來嗎?」
正常人可能正在睡覺,律師爬起來、換衣服、出門,半夜跑去警察局。
如果今天這只是一個單一案件,事情相對單純。但如果慢慢變成:「我們這邊以後有案件都找你。」
關係就可能開始不一樣。
你不再只是某一個被告的律師,你可能開始跟某一群人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這時候真正危險的地方,未必是第一次收下那筆律師費,而是那條界線到底從什麼時候開始變模糊。
套正常運作的司法制度,本來就必須確保每一個人都能得到法律協助。但偏偏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所以你接觸這個行業難免會讓人心裡有疙瘩,英國的制度,等於是給大律師穿上「道德防彈衣」,把律師個人的道德好惡,跟一個人應不應該得到法律協助這件事情分開。
但這套制度當然也不是什麼完美世界
寫到這裡,如果變成「英國制度好棒棒、台灣應該學起來」,我覺得也太簡單了。
因為英國的大律師制度本身就有非常明顯的代價。
前面講的那些:律師學院、封閉行會、Barrister 與 Solicitor 分工、KC、授絲、服裝、轉介制度……
換個角度看,也全部可以被理解成:門檻。
而門檻的另外一面,就是成本。
如果一個人要處理案件,必須經過不同專業角色;如果最高階的訴訟專家收費昂貴;如果進入這個專業本身又需要長時間訓練、人脈與資源,那麼「專業獨立」的另一面,也可能變成:
不是每個人都負擔得起。
所以我不會覺得英國這套幾百年的階級高牆就是答案。
它解決了一些問題,也製造了另外一些問題。
反過來,台灣的制度讓一般人更容易直接找到律師,律師也可以從案件開始一路陪著當事人走到結束。
這種直接關係有它的價值。只是我們在享受「方便、直接、沒有那麼多階級」的同時,可能也要更認真地問:
那原本由制度製造出來的專業距離,我們要用什麼補回來?
靠律師倫理?靠公會?靠事務所內部制度?靠資深律師帶年輕律師?還是靠更清楚的案件承接與利益衝突規範?
我覺得這才是兩套制度放在一起看,真正有趣的地方。
不是哪一國比較高級。而是每一個看起來莫名其妙的制度背後,通常都在處理某一種人性的麻煩。
原來假髮、吃飯、不能挑客戶,講的其實都是同一件事
所以繞了一大圈之後,我回頭再看「大律師」這三個字,覺得它比一開始有意思多了。
我們看到的是一頂很好笑的假髮、一件很貴的袍子、一群幾百年前必須一起吃飯才能取得資格的法律人。一套把律師分成不同階級、甚至連誰可以在哪個法院講話都規定得清清楚楚的古老制度。
很容易覺得:英國人真的很麻煩。
可是如果把這些東西拆開來看,你會發現它們背後反覆出現的其實是同一個問題:
當一個人的工作,就是站在別人的利益旁邊,他要怎麼確保自己沒有變成那個利益本身?
法袍跟假髮,把「人」藏到職業角色後面。
Barrister 與 Solicitor 的分工,在律師跟客戶之間拉出距離。
Cab-rank Rule 告訴社會:律師願意代理一個人,不代表認同這個人。
而「對法院的義務」則在提醒律師:即使有人付錢給你,你也不是他的工具。
這些制度沒有辦法保證每一個律師都是好人。就像穿上白袍不會讓醫師突然變得高尚,穿上法袍也不會讓人自動擁有職業倫理。
但制度可以做一件事情:它可以讓人在最容易跨線的地方,多看到幾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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